工信部网站昨日发布消息,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公告称,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同时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业余无线电台所用频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未经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禁止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禁止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禁止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以及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此外,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
工信部还规定了违法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