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营业服务管理,分布式光伏客户用电按公司现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并网服务流程
第四条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
第五条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签订《并网协议》。地市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地市供电局调度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试(附件1)。
第六条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附件2)。
在项目业主自愿的情况下,各级供电局须免费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如同一项目存在多个不同电压等级并网的,其并网服务流程按最高电压等级相关管理模式执行。
第八条各级供电局营业窗口应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窗,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负责审核并接受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资料,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3),并把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
对于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欠缺的,营业窗口需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
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发电户独立建户。原则上分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种,基础受理资料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