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合发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2014年第21号
为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作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国家认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31日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认证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6.认证程序和要求
7.认证证书的管理
8.获证组织信息的报告
9.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
11.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
12.附则
附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1.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2.认证业务范围
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3.认证依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