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亮剑行动”正式拉开帷幕。12月3日,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宣布两部将携手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环保部环境监测监察局局长邹首民称,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有望终结,环境保护执法难现象将得到有效缓解。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今,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300起,超过近5年移送案件的总和。据公安部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47起,是过去10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总量。
“《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可以预测今后进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的案件将大大增加。”邹首民说,环保和公安必须通力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合力,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确保司法解释更好执行。
为让治污执法腰杆硬起来,《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在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中主要是发现、查处、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以及后续配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主要任务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排除环境执法阻挠因素,保障执法顺利进行。
“《意见》特别针对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进行了一些规范。比如要求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接触到现场情况,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介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往往专业性较强,如无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做出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的判断,这个判断需要环保部门来做,而公安部门办理案件、具备侦办和审讯经验,可以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这将对提升两个部门治理环境的能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为确保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落实,《意见》还提出案件移送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7项制度。根据《意见》,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将本部门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