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五期)公示通知
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五期,下同)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附件: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五期公示稿)
2.《承诺书》(第十五期)
3.注意事项
财政部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