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布局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储量、能源供应、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重点按照上下游配套发展的理念对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不再新增孤立的电石生产厂点。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煤炭资源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区、文化办公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疗养院、商住混合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有电石生产装置存在。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进入工业园区,并就近与下游产业形成紧密关联关系,以使电石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副产物、剩余物等能够得到综合治理和利用。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对电石产能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项目,新增电石生产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且被置换产能须在新产能建成前予以拆除。强化技术进步,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一)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生产过程中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输送、储料、加料等必须采用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除电极糊加料外,生产过程中禁止人工加料等现场操作。
2.生产系统必须配套电压、电流、电极位置、温度、压力、料位、称重、冷却循环水回水流量及压力等检测装置,密闭炉必须配置炉气组分在线分析装置;生产系统要实现配料、粉尘收集、电极压放、炉气净化(或尾气处理)等环节的自动化控制。
鼓励开发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出炉装置。鼓励冷却循环水系统采用水冷或风冷闭式冷却塔。
3.必须配套安全报警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必须设立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连续正常运行。
(三)现有电石企业必须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二)的全部要求。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削减过剩产能,完善规模经营,合理配套发展。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升/公斤)电炉电耗≤3200千瓦时,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新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新国家标准执行。
(二)电石炉炉气必须100%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
(三)生产界区内的粉料必须综合利用。
(四)鼓励对电石生产中的显热和余热进行回收利用。技术成熟的情况下,新建和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对显热和余热进行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