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各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办):
现将《山东省节能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8日
山东省节能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市(县)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实现全省节能目标任务,省级每年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依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按照因素法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市进行奖励。为加强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的要求,考核奖励资金坚持公共财政原则,重点支持公共、公益性领域以及能够在全社会或行业内起到应用推广作用的示范性项目。
第三条 考核奖励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考核奖励资金坚持“公共财政、效益优先,鼓励创新、突出重点,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报送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每年省节能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节能工作重点。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于3月底前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特别要根据省确定的考核内容,对本市上年度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自评;同时,提出本年度节能工作总体思路、重点工作和年度资金总体安排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考核奖励资金分配依据。
第五条 因素法分配考核奖励资金。省按因素分配法安排各市考核奖励资金。市资金分配额度=省级考核奖励资金总额×市考评因素所得权重。
第六条 考核奖励资金分配因素。考核奖励因素包括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部分。
(一)节能目标。
1、省下达的年度万元GDP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
2、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
3、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完成进度;
4、本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5、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二)节能措施。
1、年度重点节能工作完成情况;
2、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配套情况;
3、上年度节能考核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4、各市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可行性、创新性;
5、各市节能重点的示范意义。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各市报送的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结合专家评定情况,分别予以批复并提出要求。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考核奖励资金拨付到市(含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各市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九条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条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并于每年2月底 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