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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全文】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109
核心提示:
网讯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 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量;在焚烧炉启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

  10.实施与监督

  10.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0.2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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