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0kV以下高压配电工程应依规申请核准。用户应先向供,电部门办理入网申报手续,供用电双方应在项目的实施之前,就项目供电的可行性、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等达成原则性供用电协议,用户依据原则性供用电协议向市经委申请配电工程项目核准。对不按规定核准,造成用电项目不能按期供电或因此而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二、110kV以下高压的配电工程应作接入电网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市经委会同供电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准予设计。接入电网设计方案须经供电技术部门审查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业主方擅自施工。
三、按照《电力法》的觌定,各级经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经委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电气施工资质和电气设备厂家的生产资质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省经委和电监会颁发的《送变电工程旎工安装资质证书》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气设备厂家及其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以及出厂合格证。不能提供上述资质及证书的电气工程,一律视为“三无”工程,供电部门不得验收供电。
四、配电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出具“竣工报告”、业主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对不具备验收条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配电工程,严禁并网供电。
以上事项,望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严格遵守。对不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诵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