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正式生产、新设计开发和改进设计后需变更型号的变压器类产品,陈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本办法申请产品型号注册证书。
第三条产品转厂生产时,接产企业应重新申请产品型号注册证书。
第四条按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及合资或独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亦应按本办法申请产品型号注册证书。销往境外的产品如使用其它型号,需要向产品型号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备案,井需提供必要的出口核销材料。
第五条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的编制和注册应以用仃3837《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机械行业标准或相应产品标准作为基本技术依据。
第六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变压器类产品型号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设在沈阳变压器研究所,负责变压器类产品型号注册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