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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123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水利(水电、水务)厅(局):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大、占地多、移民安置仟务重,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特别是使农业直接受益,对于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出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颁布实施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作为批准上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二)建设项目法人向批准建设项目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附有关资料。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负责预审上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口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预审时间,侗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已列入规划,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未纳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件,内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意见修改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四)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现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的同时,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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