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德国的环境经济立法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是立法时间早,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的环境经济立法普遍提前三至五年,而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则普遍提前十年以上;第二是意识先进,德国不仅较早地将环境内容写入《基本法》,也较早意识到了用经济杠杆调节发展与环保的关系,而且也较早地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体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鼓励或调节,如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第三是范围广阔、规定细致,这样不仅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将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核心提示:
网讯 20世纪50-70年代,世界各国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恢复,在此背景下,各国相继发展了一大批重工业、重化工业项目,但却忽视了
环境保护,形成了环境污染型经济结构。
非政府组织“自然保护联盟”主席契普克描述,那时“莱茵河沿岸企业把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中,致使河流污染严重。有人形象地比喻,把照片底版扔到莱茵河里都能显影。”柏林技术大学环保专家曲希勒教授谈道,那时,在德国工业重地鲁尔区,人们看不到蔚蓝的天空,早晨穿的白汗衫到晚上就脏了。
和最终无害化处置的三项原则:首先,在生产阶段要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其次,无法避免的废物和经过消费者使用的包装废物、旧货等要回收和循环利用;第三,对不能再利用的最终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使整个生产和消费系统成为一个循环经济体系。
的“二元体系”。
改造建筑,2004年推出了新车油耗标准,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使能源不断生态化,减少能源消费的同时开发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