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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治污机制 发挥法律的强制力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94
核心提示:

制度中有一系列复杂的指令控制制度。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公害防止计划制度、签订公害防止协议制度、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公害受害者补偿制度等。除此之外,还有日本首创的一种制度,包括水质总量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这一制度对特定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标准,进行定量控制。

  这些制度早已进入日本的环境法律法规,一旦有超标排放发生,执法机关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

  在日本的很多环境法律法规中,有被称为“直罚主义”的制度设置。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若企事业单位和国民违反了法定条文,执法机关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直接以违反行政上的义务为依据给以刑事处罚。例如,若故意实施超标排放行为,可以对直接责任者或者企事业单位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过失超标准排出的,对其责任者直接处以3个月以下的拘役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

  不难想象,这一制度将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巨大威慑。

  美国的中央环保部门几乎与日本同期设立,1970年7月,分散于农业部、环境质量委员会等多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能,集中成立了美国国家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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