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遭违反证券法起诉
据报道,11月26日,中石油发布公告称,多名前任和现任相关高管被指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而被起诉,公司已收到有关诉讼通知,尚不知具体涉案金额,将会密切跟进并披露。
根据起诉书,这是一项集体诉讼,诉至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原告方是一位名为约翰·波洛克斯(Johan Broux)的比利时投资者,他试图代表所有其他在2012年4月26日~2013年8月27日买入中石油股票的投资者提起诉讼。而被告则赫然列着蒋洁敏和中石油现任董事长周吉平、前任财务总监周明春和现任财务总监于毅波的名字。
在这份26页的诉讼文件中,原告认为,在一定期限内,被告作出了一些错误乃至误导投资者的声明,亦没有对一些关于公司经营和业绩的负面情况进行披露,尤其令投资者“蒙在鼓里”的是,中石油未能披露一些高管的行为与公司治理准则和职业操守背道而驰,这也是为什么多名高管接受了调查。
另外,报道还表示,原告同时认为,鉴于中石油内部出现了与职业操守、公司管理规范相违背的情况,得到这些规章制度“背书”的一些财务信息也存在误导性的情况。此外,公司缺乏足够的内控和财务风控机制。
在起诉书中,原告称,受到一系列高管被查消息的影响,中石油美国股价在8月28日“不同寻常地放量大跌”3.5%以上(美股下跌3.92美元)。原告认为,由于中石油上述的行为不当和股价大跌,给原告和相关投资者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针对此事,也援引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介绍表示,目前不知道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情况,但从美国证券市场既往的案例来看,在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中,投资者胜诉的概率相当高,从这个角度看,中石油或很难胜诉,而且,在美国的该类案件中,高管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况并不鲜见。
他还指出,与国内不同,美国实行集团诉讼制度,这意味着只要有一名投资者胜诉,中石油就要对所有符合同样条件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该案对中石油有重要影响,如果原告胜诉,中石油的赔偿对象不止是原告,其赔偿对象将是法院认定条件范围内的全部投资者,估计赔偿款将非常惊人。美国该类案件诉讼周期非常长,动辄三五年。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也表示,美国证券诉讼,一般会以庭外和解结案。原告获得赔偿的几率很大。但赔偿金额现在难以确定,但是从过去的案例来看,在数千万美元到一、二亿美元较为常见。在本案中,美国法院一般不会判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