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岩气技术可采资源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依次是中国、美国、阿根廷、墨西哥、南非、澳大利亚、加拿大、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和巴西。自2000年以来,美国页岩气开发进展加快,目前已完钻页岩气井约5万多口。美国页岩气产量在1998年占天然气年产量的1.6%;2004年页岩气产量为227亿m3,占天然气年产量的4.5%;2007年页岩气产量为572.23亿m3,占天然气年产量的7.7%;2008年页岩气产量为572亿m3,占天然气年产量的10%左右;2010年美国页岩气产量约占天然气总量的23%;2011年美国页岩气产量达到1700亿m3,超过2011年中国天然气总产量(1011亿m3)。
1、国外页岩气产业政策概览
1.1 美国
1.1.1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对页岩气开发不断出台优惠的扶持政策,是页岩气开发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鼓励替代能源发展的税收激励或补贴政策。1980年美国政府颁布的《能源意外获利法》第29条税款规定:1980-1992年钻探的非常规天然气井的产出可享受税收补贴政策(其中页岩气为3.5美分/m3),德克萨斯州对页岩气开发实行免收生产税。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案》和1980年的《原油暴利税法》出台替代能源生产的“税收津贴”条款,对1979-1993年钻探的非常规油气,包括2003年之前生产和销售的页岩气和致密气实施税收减免;对油气行业实施5种税收优惠,包括无形钻探费用、有形钻探费用、租赁费用的扣除、工作权益视为主动收入、小生产商的耗竭补贴等。这些激励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开发成本,吸引了众多中小公司参与,极大地鼓励了中小企业的钻探开发投资,有力地扶持和促进了页岩气的勘探。
1.1.2 行业监管政策
美国天然气的开发监管政策和传统石油监管政策相似,对跨州能源营业活动的监管权分属联邦和州两级。两者规定冲突的情况下,以联邦法规优先;联邦标准低于州标准时,则同时实施两套规定。在页岩气监管上,联邦政府通过环境和跨州管道准入监管进行有限介入,何处开采、何时开采、气井标准等实际监管权则下放至各州。
1.1.3 土地地表权和矿业权
土地的地表权和矿业权分开有利于开发商获取页岩气上游资源。在私有土地上,开发商必须和矿业权利人签署租约,在设钻井与铺管道的土地上与地表权利人签署单独的协议,并取得州管理机构的许可。联邦法律规定对公有土地使用实行规划,规划每10年审核一次,公众广泛参与,私营公司可竞标获取在公有土地上的钻探权,并支付给政府相应的租金、费用及矿区使用费。
1.1.4 天然气生产与运输
天然气生产和运输分离有助于页岩气的管道准入。从1993年开始,美国采取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运输两种业务垂直分离的管理模式,将开发商和运输商分离成两个独立的运营实体,管道运营商对天然气供应商实施无歧视准入。州内管道由州与地方法律约束,州际管道则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州、地方法律同时约束。管道运输价格受到监管,而天然气价格则完全放开,有力地支持了页岩气开发的商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