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用性意见
(一)根据烟尘排放标准并考虑湿法脱硫的综合除尘效果,确定合理的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
(二)新建机组应进行电除尘器对煤种的除尘难易性评价,对于评价为“容易”、“较容易”的机组应优先采用电除尘技术,其他机组应对电除尘器(包括电除尘新技术和新工艺)、电袋复合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等除尘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后确定。
(三)现有机组改造前应分析电除尘器的运行状态,同时进行电除尘器对拟用煤种的除尘难易性评价。适用于电除尘技术改造的,应优先考虑控制烟气温度,进行电源和控制技术改造;仍未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考虑实际场地和原有设备等因素,采用其他电除尘提效改造技术,提高除尘效果。
(四)当采用电除尘技术改造难度较大、经济性较差或者不能满足烟尘排放要求时,现有机组宜采用电袋复合除尘或袋式除尘技术。
(五)在场地允许的条件下,当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低于特别排放限值;或对多种污染物排放均有较高要求;或除尘器改造难度大、费用高;或湿法脱硫后烟尘浓度增加导致排放超标,北极星电力网且湿法脱硫系统改造难度大,难以实现烟尘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可考虑采用湿式电除尘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