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产业函〔2012〕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拟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及数量
2013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和认定,先行选择轻工、纺织、家电等三大行业领域进行试点。上述三大行业领域内设有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以及以三大行业领域为主要设计业务的工业设计企业,如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中央企业不超过1家。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等申报材料,同时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详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2013年度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
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推荐。请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推荐,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有利于引导更多的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加大设计创新投入,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各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申报推荐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要按照申报要求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截止时间,认真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三)部省联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建立部省联动机制,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的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认定。希望各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共同促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发展。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张波、闫为革
电话:010-68205193、68205182
传真:010-68205193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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