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将电力市场改革方案直接纳入国家法律,这主要与西方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有关。西方国家法制化管理水平相对较强,社会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意识较强,因此,法律对机构和个人约束力非常直接和明显。另外,西方国家的电力装机容量相对较小,欧洲主要工业国家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发电装机容量与我国区域电网的装机容量基本相当。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资料,2010年我国华东电网、华中电网和华北电网的发电装机容量分别为20390.28,19961.06和16618.00万千瓦;2007年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发电装机容量分别为13259,11655,8499万千瓦,这些国家发电装机容量增长很小,按1%的增长比例计算,2010年相应的结果为13660.75,12008.15和8756.52万千瓦,小于我国华东、华中和东北三大区域电网的装机容量,大于或相当于我国东北和西北电网的装机容量[[i]]。我国国家地理面积相对较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小。由于这些原因,西方国家在国家层面上通过法律推行电力市场改革相对容易。
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经济阶段,社会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意识还不成熟,无论从决策还是执行上,政府行政力量仍然是绝对的主要力量。因此,我国电力市场的做法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比如简单地制定一个促进电力市场改革的《电力法》,然后电力市场改革就会自动地按计划进行。这显然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我国有许多法律包括《电力法》和法规《电价改革方案》虽然存在,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上,一样也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虽然理论上法律的权威政府的行政权威,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如果说国务院五号文件都可以不执行的话,那么,可以想象的是,制定的电力市场改革法规一样可以不执行,甚至效果更差。
根据上面的分析,考虑我们建议的电力市场改革方案,我们建议电力市场改革的立法工作在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上展开。国家通过《电力法》或者其它法规制定电力市场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同时授权省级政府进行电力市场改革的权力。省级政府把电力市场改革方案纳入法规中,首先以建立省级电力市场为对象制定专门的法规。如果要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由各省级政府按照建立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自行商量和组织,成立区域输电组织,建立区域电力市场。
省级电力市场法规的具体内容视省级电力市场的建设方案而定,其内容结构可以参考五号文件,主要包括必要性,目标与指导思想,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近期电力市场模式,分步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和组织领导几个部分,以省级政府文件公布执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省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制定电力市场改革的方案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