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此功能,可在删除程序时,不将程序从存储设备中彻底删除,而是保留一定数据,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复原。可在【示教条件设定】中设定【程序复原功能】为有效或者无效。
本功能有效时,删除程序后,程序一览画面中将不再显示该程序。此时,主菜单的【程序】中将会显示【清除程序一览】,删除程序一览画面中会显示删除程序一览表。
在此画面中,可进行和程序一览画面中相同的操作。
?程序的全选/选择解除(【编辑】→【全选】【解除选择】)
?程序搜索(【编辑】→【程序搜索项目】)
?按日期/按名称顺序排列显示(【显示】→【日期】【名称】)
?显示程序详细信息(【显示】→【详情显示】)
?按程序组显示【显示】→【文件夹】)
注意:
本功能无效时,删除的程序不会显示在删除程序一览中,也无法被复原。
程序的复原方法
选择要复原的程序,然后选择菜单中的【程序】→【恢复程序】。
显示恢复程序的确认对话框。
是:恢复程序。恢复的程序会从删除程序一览中消失,显示在程序一览中。
否:中止恢复程序。
彻底删除程序的方法
将所选程序从存储装置中删除。对程序进行此操作后将无法再被复原。
选择要删除的程序,然后选择菜单中的【程序】→【删除程序】。
显示删除程序的确认对话框。
是:彻底删除程序。删除的程序会从删除程序一览中删除。
否:中止彻底删除程序。
注意:
使用本功能后,只要不彻底删除程序,存储装置中会保留程序的相关数据,因此可使用的程序容量会不断变小。对于不需要的数据,请及时选择【删除程序】彻底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