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税收政策再次调整。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今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后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及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也一同发布。
值得关注的是,为提振“元气大伤”的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部分太阳能光伏相关设备也被列入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业内专家指出,《通知》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尤其是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并为国内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提供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助力重大装备国产化
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是我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为鼓励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去年初,为更好地适应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对重大技术装备的新需求,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了《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2年版)》,19个重大技术装备领域、260项装备项目入选。
去年年底,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明确,一些此前在相关专项政策项下已恢复征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近年来国内已具备生产制造能力且技术性能已满足国内需要的设备,以及国内将在短期内形成相当制造能力的设备将不再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此番再度修订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被认为是我国进一步调整优化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的延续。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不断完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旨在支持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助推产业升级,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购置国产设备提供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并且有效兼顾了上、下游产业以及装备制造和使用部门的需求。
根据通知,自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集成电路关键设备为例,氧化炉、单晶硅棒多线切割机、高密度等离子刻蚀机、薄膜沉积设备、芯片加工前道清洗设备等今后将享受进口零关税。
高速铁路信号系统也是新加入进口免税目录的成员。包括200km及以上动车组的车载设备、整机交换容量不小于5.6Gbps,整机转发性能不小于1Mpps的列控地面安全数据网系统,以及单机有效数据容量831bit以上的地面应答器系统等设备的进口都将免征进口关税。此外,分选精度不小于98%、分选率不小于90%的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今后也将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在进口免税设备清单适时扩容的同时,《通知》也对一些此前享受零关税的设备进行了调整,有的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也有的改变了技术参数。例如,取消了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了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调整了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为太阳能产业“充电”
近段时间,随着我国光伏巨头无锡尚德宣布破产,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巨变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为提振深陷泥潭的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通知》将部分太阳能光伏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纳入免税清单。
记者发现,太阳能级单晶炉(投料量≥150kg)、太阳能级多晶铸锭炉(一次投料量≥800kg)、扩散炉(硅片尺寸为156mm×156mm)以及CIGS薄膜太阳能光伏电池硒化(基板尺寸为0.6×1.2m)、热处理设备(最高温度≥500度)等被列入国内重大装备进口免税目录。其中,固体碳毡、热电偶、超导磁场装置、电磁阀、气动阀、手阀、减压阀、源温控制器、外点火装置、炉丝、温度控制器、真空泵组、传输阀等一级部件今后将实行进口零关税。
同时,进口免税目录调整了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用全自动印刷、烘干、烧结、测试分选系统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免税清单,新增滑环、圆光栅、光栅尺等一级部件。
业界普遍认为,在无锡尚德破产,国内太阳能产业陷入惨烈重组的大背景下,新版目录的出台,将为岌岌可危的太阳能产业注入一针强心剂,尤其对光伏电池板及组件等下游产业链构成直接利好。
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表示,这次进口税收目录的调整,主要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并且广泛听取了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意见。
《通知》要求,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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