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省内煤矿提出相关意见。
9种情况小煤矿将关闭
据了解,省政府将对以下9种情况的小煤矿实施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或资源枯竭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的;2014年3月底前仍未实现壁式正规开采的;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国有大矿周边小煤矿2014年6月底前仍未按规定实现实质性托管或托管后不履行托管协议的;2011年以来停产整顿的小煤矿,2014年6月底前仍未经省市县三级验收合格的;整合技改煤矿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任务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超过一年的;可采储量小于70万吨的小煤矿,由县级政府负责,原则上2015年底前采完关闭。关闭煤矿按照《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兑现奖励,关闭煤矿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对托管、兼并小煤矿的煤矿企业或者早关、多关小煤矿的市县,在申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产业升级改造、地质补勘项目资金上优先安排。
严格核定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
据悉,陕西省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承压开采等灾害严重生产矿井,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严格开办煤矿审批、建设项目核准、安全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和规定。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及业绩。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极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企业必须有煤矿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严禁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民营煤矿向县级政府承诺超层越界开采自行关闭和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矿长安全同责制度。
此次规定还对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等做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