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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地对中国产激光加工机械发展消费警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3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
    4月18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激光加工机械发出消费者警告。该案的通报国为德国,通报涉及的激光切割和雕刻机械款式/型号为SH - G 35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产业分类码(OECD Portal Category)为82000000(带电源的工具/设备)。
    通报指出,该款激光加工机械属于第四类激光产品,却没有相应的防护装置,易造成烫伤。此外,该款产品没有提供使用国语言的说明书,也缺少一定的警示文字和图标,存在一定的危险,不符合欧洲机械指令2006/42/EC和相关标准EN11553。目前,德国当局已对该产品采取禁止销售及相关措施。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激光产品危险等级分类是描述激光系统对人体造成伤害程度的界定指标,可以分为第I类激光(无伤害)到第IV类激光器,如2000瓦二氧化碳激光器(可以切割厚钢板)。制造商必须在第II类、第III类和第IV类激光产品上贴有带激光危险等级分类字样的警告标签。出口商应关注不同市场对激光产品要求,切实按照标准要求组织设计生产,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相应的警告标识,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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