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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实施方案》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86
核心提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3]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2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工业产品(以下简称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思路

  按照“突出重点、层层把关、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原则,以购买或使用节能工业产品的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用户单位)为监管重点,强化用户单位、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中央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联动,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努力构建企业诚信为基础、违规处罚为约束、多种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推广信息监管核查体系。

二、监管对象及责任

  本方案的监管对象是用户单位和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节能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用户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购买安装情况,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上报的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应确保上报的库存、生产和出货信息及时准确,积极配合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的责任主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节能工业产品推广情况进行监管核查。

三、监管核查内容

  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采取各省(区、市)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用户单位推广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申报的推广信息与用户单位的原始材料是否一致,主要核实用户单位的基本情况,节能工业产品购买、安装情况,以及产品型号是否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内产品等。各省(区、市)核查任务的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推广量的20%。

  (二)对用户单位实地核查。通过查看设备台账、购买发票、设备铭牌等,核查用户单位是否真实购买和使用节能工业产品,主要核实节能工业产品的型号及安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各省(区、市)核查任务的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推广量的10%。

  (三)对地方核查情况的抽查。从各省(区、市)核查任务中抽取比例不低于30%,第三方机构采用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四)对生产企业信息核查。对已推广节能工业产品的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生产企业的期初库存、当期生产和出货等有关情况,整体验证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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