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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建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78
核心提示:
讯:日前,财办建[2013]90号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发布:金太阳和光电建筑示范项目按期验收并网发电的5.5元/Wp;2013-12-31前验收发电的5元/Wp;2014-06-30 前验收发电的4元/Wp,还完不成的,取消资格。对于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项目,2014-06-30前验收并网,按照实际装机5.5元/Wp 。

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建〔2011〕187号)、《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与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2〕148号),并考虑示范项目具体执行情况,现将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算事项通知如下:

清算标准另行规定。

  (二)对于分阶段完成并网发电的示范项目,按实际完成并网发电的时间、装机规模及所对应的补助标准进行清算。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一)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第一批于2013年5月31日(含)前、第二批于2013年6月30日(含)前按期验收、并网发电的项目,按照5.5元/瓦补助标准和实际完成装机规模拨付剩余30%补助资金。

  (二)逾期验收的项目、已建成未验收或未并网发电的项目,如在20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验收程序且并网发电,按5元/瓦的补助标准清算财政补助资金;如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验收程序且并网发电,按4元/瓦的补助标准清算财政补助资金。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工并网发电,按照5.5元/瓦的补助标准及实际完成装机规模(不超过批复的装机规模)清算财政补助资金。

  (四)2014年6月30日后完工并网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住房和城乡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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