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4年 第14号
评估、信贷融资管理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炼焦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2012)的要求。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