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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100
核心提示: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beplay规则 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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