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讯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根据征求意见完成了对
环境保护税送审稿的修改,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设置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也即通常所说的碳税),是修改稿的一个重大变化。
市场”被写进了“十二五”规划,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分别被写进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至少在2020年以前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减排责任。可见,立足我国国情,当前在环境税中设置碳税税目还不合时宜。
条件下,只有当GDP年增长率不高于4%时,才有可能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净下降。无疑,开征碳税会提高我国产品的生产成本,弱化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影响我国经济在所处成长阶段的正常发展。在对待经济发展与减少碳排放的两难选择上,设置碳税税目,说到底不过是利用WTO禁止双重征税机制被动应对“碳关税”,以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一种无奈选择。因为2020年后,美国将对进口产品产地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美国本土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能力的“绿色壁垒”的新变种和政治手段的“遮羞布”。对此,我国应审慎对待碳税,积极应对“碳关税”,争取在应对这些气候变化中的国际博弈主动权。
另外,开征碳税,还牵涉我国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能源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依然如故,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严重扭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但同时还指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可见,我国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在这之前,因为政府定价,适应于市场定价机制的碳税政策被“看得见的手”对冲,碳税的经济效应会因此大打折扣。
(作者系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