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2014年4月22日
附件
天津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及工作分工
1.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天津地区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
2.天津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函或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是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备案的支持性文件之一。
二、并网服务流程
(一)并网申请及接入电网意见函出具
1.市级或区县级电网企业客户服务中心为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申请受理服务,业主向电网企业提出开展电力并网接入工作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其中以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或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向市级电网企业申请;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项目向当地区(县)级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对于光伏电站项目,项目业主完成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并提交给电网企业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评审意见,或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通过评审的项目业主需书面向电网企业提出接入电网申请,电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
3.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负责为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并在受理并网申请后30个工作日(单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以380伏和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不再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双方认可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二)项目备案
4.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在取得备案的全部支持性文件后,应向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实行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改委实行备案。备案申请的具体事项详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4]344号)。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建设的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经项目业主确认后,电网企业按月集中向市发改委进行项目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