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四期)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四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7月10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四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