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所有重大基建项目要带有相应的重大科研项目,并作为项目立项审查的必要条件。该意见规定各级水利科技专管机构要及时提出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审查和推荐意见,会同本级计划部门做好科研项目审查立项工作。要求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均应制定科技研究规划,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提出水利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计划部门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要优先批复立项。
《意见》强调要解决好科技项目资金问题。要求所有水利建设工程必须按照《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规定,足额列支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即对于灌区配套、堤防工程、河道治理,要按照建安工程量的0.2%列支科学研究试验费,其余工程按照建安工程量的0.5%计列。要求在今后的水利基建投资中,根据本级水利投资规模及科研与技术推广需求,安排3%—5%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和科研基地等建设。本条规定从两个方面保障了科研经费投入:一是要求每项重大工程中必须列支科研项目资金;二是在工程建设大盘子中科研专项资金必须有一定的数额。
《意见》对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出要求。要求各级水利科技专管机构要提前介入工程前期工作,按照《陕西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和监督。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合同书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实施,自立项实施之日起,每半年向水利科技专管机构报告项目进度,项目完成后要上报项目总结报告。
《意见》要求把科研项目验收作为工程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严格把关验收。基建工程项目验收之前,要做好所包含的科技项目的单项验收工作,以保证科研项目能与整个基建工程一并完成,做到完成一项重大工程,出一项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以科技推动水利进步的目的。
《意见》规定要加强科研成果宣传,加快成果应用与推广。基建项目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只应用于本项基建项目,要将其宣传推广,应用于更多的重大项目,使其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更大范围地服务于经济社会。
《意见》最大的优点在于把“产学研用”真正结合,以基建工程充足的资金保障科研投入,以科研成果提升工程科技含量,并使科研成果以最快的速度转化为生产力,达到提升总体项目质量和科技水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