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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118
核心提示:
监管委员会以电监价财[2007]13号文,印发了《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依照执行,其内容如下:

合理投资,促进跨区域电能交易和跨区域电网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区域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之间联网的输电价格和跨区域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跨区域输电价格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审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参与跨区域送受电的发电企业、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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