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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观察:光伏融资与网络众筹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106
核心提示:
讯:2月19日联合 光伏召开“联合打造,全民众筹——光伏互联金融战略联合新闻发布会”。一时间,媒体热炒,“众筹”扑面。适逢业内朋友发问,笔者忍不住在微博上冒了一泡:“联合光伏通过众筹模式募资意在吸引眼球。第一,偷换了众筹的概念;第二,众筹是融资行为,监管机关暂时不会批准许可。此事忽悠不懂金融人士尚可,其它企业比照概念去做,风险极大。”

提供了融资服务。

的建设融资。

  遗憾的是,网络众筹在当前中国不具备生存的法律前提,联合光伏的网络众筹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笔者说“偷换概念”是因为,此次募资目标为1000万,对象为10万元的投资者,如此规模、如此形式是否符合网络众筹的初衷值得探讨,事实上“是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做”。进入现代经济社会以来,但凡募资,无不众筹,只是现在多了一个网络平台而已。冠以“网络众筹”,自然时髦很多。

  其二、因为研究光伏众筹,笔者不久前专门请教了人总行、银监会相关领导,对于网络众筹得到如下回答:1)国家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持观望态度;2)研究制定政策的主管单位为人民银行;3)已经发生的众筹,属融资行为。一个项目的募资对象超过200人的,证监会可能会过问;不超过200人的,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可能会过问;4)中国的法律对于“非法集资”缺少明确的规定,已经或计划开展此网络众筹业务的小心为上。

  以上回答,解开了笔者在研究网络众筹的过程中有过的一个困惑:一家著名网络众筹公司的创始人,在被证监会谈话之后关闭了这一网站,如果定性非法集资,也应是银监会的事情,何劳证监会?原来这家网络众筹公司的单一项目融资一定是超过了200人。笔者在研究中也注意到,著名的Kickstarter、IndieGoGo还有马赛克公司所以大行其道,是基于美国已具备的基础法律环境,2012年生效的《创业公司融资法案》中第三章专门就众筹的融资方、投资方、平台进行了严格限制。法国的网络众筹开展顺利,其2014年已成为首个制定众筹监管法规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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