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占GDP比重连续10年在50%以上,2012年的发行规模为2.07万亿美元。我国也早在2006年前后推出了数家试点。对于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的“难产”,笔者以为这样一些问题一时难以逾越:
其一,基础资产的合规问题。《规定》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负债,而资金需求最强烈的民营企业,或早已把电站资产多种形式的抵押出去,或由于采用与资金雄厚机构合建方式使得基础资产已经形成实际负债。对于后一情况,笔者探讨可否由两个或者以上所有者共同申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改变项目的负债问题,回答也是否定的。
其二,融资规模问题。虽然《规定》没有对此作出限制,但是中介机构喜欢协助发行规模大的项目已经成为操作的前提。以电价1元,年日照时间2000小时,未来5年电价收益计,如果要实现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10亿元人民币,则合乎标准的电站规模应在100MW以上。目前,不少民营企业难有此符合标准的规模。
其三,融资成本问题。持有大量电站资产的国有企业是具备规模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但现实中缺少两方面积极性:其一,理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融资,实际中可能略高于贷款融资;其二,如果一个企业的贷款规模不受资产负债比限制,同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会小于贷款规模。
其四,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征税问题。为了增信,证券化资产产品的对应资产应当移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根据现行税法,原始权益人出售和回购资产的任何收益应当征收所得税,同时资产销售还会产生印花税和营业税。仅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无疑极大增加了发行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成本。
其五,“皇上不急太监急”,相关当事人积极性表现不一。具体表现为:具备发行条件的国有企业因为资金来源不愁而不急;应当发挥积极探讨和中介作用的证券公司因为疏于创新而不急;嗷嗷待哺的民营企业因为基础资产和规模不具发行条件而着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出,是一个相关机构共同努力的过程,以上几大机构的表现决定了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难以推出的关键。
其六,需要政府发挥更多促进作用。具体为:允许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一样能在公开市场交易;鼓励社保、养老等追求低风险、稳收益的大型基金投资光伏终端市场;鼓励融资管理改革,只要法规完善,金融产品的存在价值是由供需双方决定的。
“忽如一夜春风来”,在笔者的研究过程中,可以强烈地感受到,遗憾是存在的,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突破在即也是存在的,迎接它的第一个啼声就在不远的前面。
参考资料:
《2012年美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2.07万亿美元》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