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视民企没错,但行政之手不能伸得过长,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微观干预。在支持民企发展时,政府不能“越位”和“错位”,而是要积极“补位”,服务“到位”,为民企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让民企享受更公平、更宽松、更规范的市场待遇。比如旨在打破民资准入“玻璃门”的“非公36条”就是民企期待的政府重视。
放眼全球,政商关系有几种经典模式。一是美国式的警民关系,政府实行少量管理原则;二是日本式的朋友关系,政府是服务性政府;三是德国式的仲裁关系。中国的政商关系则是一种“父子关系”——政府会像父亲爱护儿子一样爱护民企,但免不了对儿子的行为指指点点,一不高兴,甩手就可以给儿子一记耳光,同时还大喝一声“不准哭”。我们毫不怀疑政府对民企的真爱,但“溺爱”也常常会适得其反,葬送民企的大好前程。
对政府而言,应该在战略上重视民企,战术上“藐视”民企。在营商大环境的营造上,应该为民企充分着想,允许民企进入垄断行业,帮助民企更便捷地融资,使民企享受更快捷的公共服务。而在企业微观经营上,多给民企自由,少为他们操心,多尊重市场规律,少采取政府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