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部分地区下发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到下一级政府,而一些水电大省却未有类似文件出台。
相反,各地对风电的发展却持相对谨慎态度,部分地方政府发展风电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下降趋势。
审批权下放已过半年,项目如何核准,如何加强规划和监管?就此展开了调查。
水电核准提速关键在有序统筹
今年5月,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权,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至地方政府。
随后,山西、浙江、吉林、江西、河北、宁夏、黑龙江、辽宁、安徽、内蒙古、新疆等地区政府下发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到下一级政府。
各地简政放权政策尚未统一
“上述很多地区水电开发资源有限,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西部水电大省,目前尚未对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进行进一步说明。
此前,云南、四川、贵州规定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云南、四川还规定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西此前的规定则更为细致: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设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