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不正当竞争没有行政处罚措施
新的经济环境下要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因为使用两款不同的软件不兼容而受到服务限制,经常受到垃圾信息骚扰,接收到不希望接收的电话、短信、传真或电子邮箱广告,那么他们该怎么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
郑杰表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至今已有20年。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加剧,法院判了一方败诉,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但监管部门也未对任何一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不正当竞争法》未起到行政制裁的作用。
“新问题要有新办法”
郑杰认为,政府应尽快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合理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解决好五类问题:
一是要加大消费者保护的力度。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保护受侵害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及其权益的保护不足。正如“3Q大战、3百之争”中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保护。
二是要适当放宽经营主体的定义。要增加一些非营利性的单位,如行业协会、新闻机构、学校或者医疗机构等,作为规制对象。
三是要提高执行环节的专业性。目前,区县一级工商局承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执法任务,在处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复杂案件中,区县一级工商局的专业性不足,无法有效制止。
四是不合时宜的规定要及时调整。例如按照1993年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有奖销售上限规定为5000元,而到了2012年,在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于当年的情况下,仍沿用该标准,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五是要解决好“法律冲突”问题。以虚假宣传为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四部法律均有涉及,这四部法律对于虚假宣传的构成基本一致,但是法律后果存在较大差别。
建议扩大反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郑杰建议:一是加大对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保护。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建议确立“公益诉讼制度”,除了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享有诉权外,进一步赋予消费者行业协会、权益保护协会诉权,同时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恶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处以惩罚性赔偿。
二是扩大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主体。无论是作为社团机构的消费者协会,还是营利性与否的新闻或医疗机构,或者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只要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均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主体,这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是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性并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变性是列举式的立法所无法应对的,因此建议增加“一般条款”予以兜底,并明确“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性,在德国等发达国家,也主要是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此外,建议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明确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不兼容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同时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删除或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商品。
四是合理修改现有条款。合理设定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项,建议不再规定一个具体的有奖销售限额,而是制定一个可以灵活调整的限额计算标准。
五是合理分配执法权。建议根据专业性要求、发生频率,合理分配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权,将部分执法权上收到市工商、省工商一级:虚假宣传由区、县以及不设区的市管辖;适用一般条款查处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以及国家工商局管辖,其余不正当案件均由设区的市工商局或更高级别的工商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