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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华:解决可再生能源“窝电”应平衡各方利益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2-18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164
核心提示: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穴讨论稿?雪》的出台,风力发电企业纷纷视之为重大利好,认为《办法》将缓解风电发电产业的窝电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安华在讨论稿出台前,曾专门撰文提醒市场中的各方,谨慎对待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为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张安华,深入探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如何在中国实施。

破题需协调利益各方诉求

  《中国经济时报》:近期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穴讨论稿?雪》,虽然对有关责任主体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有关要求,但由于没有设立相应奖惩机制,有人认为在这样的前提下,该《办法》依然解决不了消纳问题,您是否有类似担忧?

  张安华:有。从目前的《办法?穴讨论稿?雪》来看,虽然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了目标、任务要求,但是只有行政命令,没有奖惩措施。对于未完成配额任务的电网企业如何处罚?对于完成了配额任务的电网企业是否奖励?如果电网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可操作的考核标准和奖惩规则。如果只是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了行政上的要求,没有可行的经济措施来促进其有力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合理消纳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中国经济时报》:在您的文章《谨慎期待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中提到,由于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即便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也难以实现办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其根本问题主要指什么?

  张安华:所谓根本问题,就是电价形成机制问题。由于电价机制改革不到位,发电侧基于市场资源变动引起发电成本变动进而引起上网电价变动不能通过价格传导机制由销售电价变动达到平衡,比常规发电成本要高很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其高出常规发电形式的电价差不能通过电力终端消费环节予以消化,势必对电网企业利益造成影响。由于电网企业改革也没有到位,集购、输、配、售电于一身,其阻止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销售的主观意愿就会很强,而且以“安全”和“技术”问题为由其意愿很容易得以实现。所以,加快电力改革步伐是当务之急,根本问题不解决,该《办法》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经济时报》: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已经酝酿多年,为何至今没有能够实施?

  张安华:其主要原因:一是电网企业的利益平衡问题,关键是电价机制问题。刚才已经谈到。二是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不均衡问题。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与电力负荷中心呈逆向分布,中东部电力需求高而可再生能源少,西北部地区则相反;由于各省间买卖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价格、输电通道、输电费用计算等问题待解?熏阻碍了配额制的实施。三是“配额”的确定和分配问题。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建构?熏应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和电力体制现状相适应,与电力市场的监管水平相衔接,目前条件未完全具备。四是技术原因。电力是一种特殊产品,发、供、用须同时完成,电力需求端峰谷负荷变化大,安全因素非常复杂,应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引起的安全问题在技术上还不十分成熟,如果电网企业以“技术”和“安全”等理由来免除自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实行配额制的目的便难以达到。

  建议推广“绿色电力证书”

  《中国经济时报》:在文章中您还提到,如果配额无法交易,那就称不上是真正的配额制。为什么?

  张安华:这次的《办法?穴讨论稿?雪》引人注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二是对相关责任主体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全部电力供给、收购、消费中应达到的比例即“配额指标”;三是可交易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关于前两点,其实在我国早已有之。2006年1月开始实施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法》,早已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2007年9月出台的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早已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应达到的比例,此后又对五大发电集团等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在全部装机容量中应达到的比例要求等。上述规定和要求均具有强制性。同时,考虑了相关责任主体达到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利益平衡问题,即在每度社会用电中加价0.4厘,后调为0.8厘,用以对可再生能源的发供电等进行补助。所以说,我们全国的电力消费者早已成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责任主体。如果“绿色电力证书”不能交易,那与过去已有的做法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绿色电力证书”能够进行交易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资源合理配置,能促进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经济性;有利于相关责任主体缩短投资成本回收时间,降低履行责任的成本,进而降低电力消费者负担,实行社会效益最大化。所以,允许“绿色电力证书”进行交易,是该《办法》的突出特色和亮点。

  《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国外是否有类似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张安华:欧洲与北美洲的许多国家,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有约10年的历史了,大都较为成功。并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法定性。配额指标由国家立法或立法授权政府有关部门用政策形式予以确定,如英国、德国、瑞典、西班牙等。二是强制性。设立高效权威的执法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监管。瑞典法律规定,所有电力交易商及部分电力消费者必须购买、消费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否则将按照未完成配额量的150%罚款。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条例》规定,对不能完成义务的供电商给予其营业额的10%罚款。三是经济性。允许配额义务承担者用自己最低成本方式完成配额义务,许多国家的义务承担者选择了“绿色电力证书”,如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丹麦、澳大利亚、美国的许多州等。实行配额制的国家通常是电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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