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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在京召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庭审说明会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97
核心提示:
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获阶段性进展 意义重大

  3月2日上午,三一集团在中国北京召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第一次庭审情况媒体说明会,对其关联公司美国Ralls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案件的一审情况及最新进展和深远意义进行了详细说明。

  核心诉请被法院认定有权审理

  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法官AMYBerman Jackson于当地时间2月22日签署了裁决结果,称“本法庭没有被禁止对Ralls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即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一案。

  此前,由于美国法院从未有过受理外国企业起诉CFIUS和总统的先例,关于该案件能否获法院受理存在很大争议,因此三一的阶段性目标即是首先争取美国法院对此案的审查权。

  本次裁决结果显示,Jackson法官的判决驳回了三一方面的1,2,3,5条诉求。其中,对只涉及到CFIUS的第1和第2条诉求,杰克逊法官认为CFIUS的相关决定被奥巴马总统令所取代,在未来重新发生的机会也很小,因此无须做出审查。对涉及到总统和外委会的第3条诉求,杰克逊法官认为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对涉及到总统第4条诉求认定其对Ralls公司“总统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判决导致剥夺私有财产”的诉求部分有司法审查权,但否定了“8月2日CFIUS临时禁制令未经合法程序“的动议。

  此次获得法庭认定的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第四条诉求,是整个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核心所在。立案以来,外界不少人认为三一美国风电诉讼案是想让奥巴马收回总统令,事实上这是外界的一个误解,而核心诉讼请求获得受理表明了三一最终赢得官司存有可能性。

  据悉,目前这一阶段性结果,直接打破了外界对依据美国721法条做出的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意味着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

  据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介绍,“事实上,本次美国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裁定其拥有对此案的审理权,已经出乎我们意料,我们前期都已经做好了到美国巡回法院上诉的准备。这是对我们前期工作的巨大鼓舞。”

  挑战总统令取得重大进展

  在正确的时间递交了诉状,并且具备正确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点,被认为是三一诉讼请求获得法庭支持的重要原因。

  据三一介绍,Ralls公司在CFIUS发出临时禁制令后正式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上诉,对其禁制令的内容是否越权提出了法律质疑。但此后CFIUS不顾司法程序尚在进行中,向总统递交了签字申请,奥巴马随后签发了总统令。但总统令本身也存在内容不明及程序缺失等问题。此外,就项目本身财产归属问题,政府依据总统令的解释也是前后矛盾的。

  “这为我们的诉讼提供了大量的法理依据和支持。”本案律师夏廷康说。

  强大的法律团队支持也是案情获得进展的重要原因。本案三一聘请美国司法部前总检察长及司法部前副部长等明星律师负责主诉,由全美最佳律师、乔治亚州超级大律师夏廷康先生沟通领导三一与律师团主要工作,另外还包括克林顿总统时期的海军部首席律师、小布什总统时期的白宫副首席律师等。

  三一强调,公司在美投资是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和国际商业法的,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打官司不是目的,打官司是依法维权,并促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法庭判决意义超越案件本身 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影响深远

  自诉讼提出以来,围绕三一诉奥巴马及CFIUS,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战,CFIUS和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在国家安全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而法官的裁决则表明,美国政府是无法以总统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彻底打破了外界对CFIUS命令不受法律管辖的误读。

  在美国历史上,CFIUS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挑战,而美国总统遭受外国企业的诉讼也极其罕见。本案不仅打破了全球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诉CFIUS的“禁忌”,也令美国总统近50年来第一次面临来自中国企业的法律诉讼。此举对美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将产生深远影响,诸如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将有可能大大限制CFIUS以往“无边”的权力外界。

  过去,赴美投资的外国企业遇到CFIUS干涉的唯一出路,就是 “投降”走人,而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已屡有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遇曲折,如华为、中兴等都曾遭到美国方面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拒绝,最终被迫放弃在美国的投资意向或投资行动。

  “我们希望三一此举能促使CFIUS更加慎重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更加透明公正地处理外国企业赴美投资问题。我们更加希望这一行动能够为中国企业在美开展业务及投资提供借鉴。”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说。

  他表示,后续公司将继续按司法程序推进此案,直到问题获得彻底解决。

  附件:背景资料及裁决书

  一、背景资料

  【公司简介】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9年,目前是中国最大、全球第六的工程机械制造商。集团核心企业三一重工[微博](11.78,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A股上市公司,以工程机械为主业。风电业务属于三一集团未上市资产。

  近年来,集团在美国进行了一系列的风电投资建设。成立于2010年的Ralls公司,为集团在美国开展风电投资与建设的关联企业。

  【事件回顾与最新进展】

  1、Ralls风电项目受阻

  2012年3月,Ralls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US处,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场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该项目包括四个相对独立的风场,每个风场均成立了独立的项目公司。

  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以Butter Creek 项目中一个风场(Low Ridge)可能影响其空军训练为由,与三一交涉迁址事宜。尽管美国海军无权审批风场建设和空域管理,而三一项目已于2010年9月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下简称“FAA”)颁发的“无潜在危险”许可,三一仍配合其将风场南移了1.5公里。美国海军表示满意,并出具了信函支持三一项目再次申请FAA许可。但当三一律师根据之前约定,向海军索取搬迁补偿时,海军开始推诿。

  6月14日海军邮件告知三一:其已接到国防部通知,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故其不能与三一直接沟通赔偿事宜。

  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两次阶段性裁决:Ralls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场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RALLS公司随后与CFIUS积极沟通,表达了其两次裁决超出管辖权限,使得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和歧视性待遇,但未能得到正视。

  8月29日,CFIUS向三一律师提供了其准备下达的最终裁决草稿,其裁决的主要内容为:1.命令三一撤出Butter Creek项目所有的股权和所有设备;2.除执行拆除任务的美国国籍员工外,禁止三一人员进入风场;3.不允许三一将产品和风场转让给第三方;4.不允许将三一在美注册的Rallls公司及其资产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拆除了风场所有三一生产的设备,且受让的第三方经其审核为美国人,且非三一员工。

  CFIUS的这一裁决,没有考虑三一提出的放弃该项目建设权和所有权、转让设备和资产、并寻求相应补偿的折中方案,三一由此可能遭受的巨大财产损失。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表示,三一对美国完全出于友好的初衷、对在美投资兴业抱有极大热忱。三一没有理由、也绝不会做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而CFIUS的做法,不仅让三一损失了金钱,更让三一损失了名誉,这是三一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2、Ralls起诉CFIUS和奥巴马

  2012年9月12日,Ralls公司基于对美国法律持有充分的信赖和尊重,对CFIUS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诉讼。

  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ButterCreek风场的风电项目。

  10月1日,Ralls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按奥巴马总统令更新修改的诉状,将奥巴马总统和CFIUS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法院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并希望借助此方式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决。

  案件经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中国商务部表态说,美国的行为很不利于中国企业对美国的投资,损人不利己,对于RALLS公司提出的诉讼案,中国希望美国司法部门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

  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首席律师夏廷康指出,此案是自CFIUS成立以来,第一次有相关的公司或者是被审查一方通过美国法院提出案子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案子,要打赢确实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三一相信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制社会,没有人能够把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美国总统不是例外,在安全领域里面也不会是例外。

  三一集团董事梁稳根表示:“起诉奥巴马,目的为‘寻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我们的态度是四个字:抗争到底。我们希望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因为我们相信美国的法律,相信美国人的勇气,也相信世界的公正。”

  3、最新进展:第一次庭审,美国法院裁定有权审理此案

  美国当地时间2012年11月28日,本案在美国哥伦比亚地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进行第一次庭审听证。双方就奥巴马总统就Butter Creek 项目所下的总统令是否能被司法审查的关键议题进行了为时两个小时的当庭辩论,但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当庭未作出判决意见。

  自提出诉讼以来,围绕三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战,其核心是在721法案下,法庭到底有没有权力审查总统下达的行政命令。CFIUS和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依据721法案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

  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2月22日,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就该案做出裁决:同意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公司继续要求美国总统奥巴马就其禁止罗尔斯公司的一项风电项目的行政决定做出解释,下一阶段,法庭将就美国总统的判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宪法对Ralls财产予以剥夺进行开庭审理。

  法官的这一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即,尽管法庭无权推翻一项总统令,但对其实施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拥有司法审查权。

  美国法院受理一个外国公司起诉总统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案件,这是美国行政司法史上第一次。三一将继续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公司重申:

  一、三一从来没有做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因此敢于将诉讼进行到底,接受司法审查。

  二、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三一相信它的司法的公平公正。三一也非常确信,CFIUS 和总统这么做,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

  三、此次获得法庭认定的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第四条诉求,是整个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核心所在,对三一至关重要。

  四、三一的后续态度:三一会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问题获得彻底解决。

  二、裁决书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在与本案相关的备忘录中所陈述的观点,在此裁决被告要求撤销诉讼的动议部分有效、部分被驳回。

  修改后的诉状中诉请第1,2,3和5条,以及第4条中针对CFIUS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要求采取阶段性补救措施的修改裁决”的部分,均被撤销。

  诉请第4条中挑战总统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Ralls公司收购4个美国风电场项目公司的总统令”不被撤销,该诉请认为总统令在未提供充足的机会听取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剥夺了Ralls财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的条款。

  被告可以提供一份直接针对正当程序问题的答辩意见,在备忘录中就如下问题进行答辩:原告是否在交易中拥有可能引发正当程序要求的财产所有权;原告是否有权得到机会,或是否已经得到机会去接受听证;正当程序条款是否要求总统在就不可评审的国家安全问题全权自行作出决定时需要揭示决定背后的理由;与法庭在2013年3月14日前就正当程序诉请作出的裁决相关的任何问题。原告的答辩将在2013年3月28日前提交,被告将在2013年4月4日回复。双方不需要去重述事实、历史过程或去重复之前在备忘录中已经陈述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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