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放宽搞活。制定能源政策时,市场主体的规制宜粗不宜细。这是改革开放初期宝贵经验。放宽能源市场准入门槛,使能源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的优胜劣汰使得能源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更加现实。在一定时期内,一国货币总量是稳定的,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能保证国民财富增长的渠道拓宽,均匀合理分布资本的投资方向,使得房地产等单一投资渠道导致的资本过热降压减温。
二理,理顺“市场—政府”的权利关系边界。使市场调节对资源配置起更加基础的作用,把“有形的手”放进法律法规的笼子内,进行合宪性审视,使得市场对(宏观)调控是可预期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能源体制改革,近阶段说不上是以西方国家成熟市场经济体制那种大社会小政府为模本,但毋庸置疑是对计划经济体制因袭思维的再改革。政府将更加注重社会正义的维护,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更加合理,即“矫正的正义”。市场契约自由的精神使得“分配的正义”在社会领域拥有道德合理性。理顺“市场—政府”的边界,既能使能源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趋向节约高效,也能使生态环境得到有力保护。
三补,在理顺“市场—政府”关系的基础上,“把上帝的还给上帝,把凯撒的还给凯撒”,然后静待其变。市场的出清作用使得公众、政府能够甄别社会所需的“业界良心”,给予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扶持其发展。用政策的公信力引导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提,提高能源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成立“能源部”。体制改革说到底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调整。要做到国家能源政策的令行禁止,就要赋予其必要的权力后盾。在一个能源生产第一大国、能源消费的第二大国,在能源政策领域拥有话语权就等于坐拥金山,而整合了国家电监会后的新国家能源局继续由国家发改委管理,能源话语权依然薄弱,能源监管能力还是非常有限。我们知道,能源体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煤炭安监总局、水利部、环保部、国土部等其他十多个部委。在一个法治国家,根据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能源局制定的再好的政策,称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受其他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的掣肘,而使得效果大打折扣。
总之,能源体制改革不管是紧走慢走,总是要利用政策规制市场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细化到能源体制改革领域,放、理、补、提这四项举措怕是不得不考虑的。
(第一作者为温州大学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