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意见》加大了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及对技术研发的支持,要求立即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淘汰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双极性密封电池、超级电池、泡沫石墨电池等新型铅酸蓄电池的技术研发,推广卷绕式、胶体电解质铅酸蓄电池技术;加快废铅酸蓄电池规模化无害化再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应用。
为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意见》要求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要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逐月报告日常监测情况。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处置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含铅废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意见》指出,未来将制定《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为规范个体商贩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和土法炼铅等行为,《意见》提出,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鼓励生产企业通过其零售网络组织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支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共建回收网络。加强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全过程的监管。支持规模化、规范化的铅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意见》还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将对全国范围内的铅酸蓄电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予以支持并加大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准入条件、排放达标的企业运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现有生产能力;对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研究完善再生铅行业鼓励政策,加大税收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