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新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近年来,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以来,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此外,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改革试点使小微企业普遍受益。
考量一项税收政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平。此次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我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和1,000-5,000元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全国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因此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例超过60%。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比较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有一种观点认为,此项政策的力度不够大,受益面不够广,希望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其实,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一方面,每个企业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经营的税收敏感度更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同时,这些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李克强总理在广西调研时指出,小微企业是就业的最大吸纳器,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发展好了,就会为增长和转型装上更多的“助推器”,打开更广阔的就业大门,国家要继续从政策上给予支持。随着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优化,经济和就业率增长的稳定度就越高。鼓励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扎实做好工作,确保已经出台的财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