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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22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91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减轻我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负担,促进特种设备产品出口贸易,总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特种设备产品监督检验工作提出调整意见。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对出口到境外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实施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由企业负责。

二、2013年9月1日前已经实施监督检验但尚未完成的,可以继续完成,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对尚未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要求不再实施。

三、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停止实施特种设备出口产品监督检验的,今后不得强制对出口产品开展监督检验;如出口企业提出监督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以同企业协商并签订监督检验服务协议,提供监督检验服务。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不断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所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质量。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制造企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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