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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22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88
核心提示: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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