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文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能定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
这份名为《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下称“意见”)提到,要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总体要求,完善法规政策,科学调控煤炭总量。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要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提高超能力生产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有效整合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
“意见”还提到,2013年年底前,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要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要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求,研究制定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要加强对进口煤炭商品的质量检验,将褐煤纳入法定检验目录。要研究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和进口。要进一步做好煤炭进出口总量、结构、趋势等的监测分析,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煤炭出口相关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要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要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区服务年限;要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增加企业效益;要保持矿区和谐稳定与煤矿安全运转,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要着力解决老矿区、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原国有重点煤矿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中,已分离转移至地方的学校、公安等机构的运转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尚未分离的职能,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要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原国有重点企业破产煤矿遗留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及社会化管理、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要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煤矿,要依法及时关闭破产。要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加快建设一批煤电一体化项目。要研究出台有效措施,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要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煤炭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企业考核机制,要树立煤炭市场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出台限制煤炭正常流通的地方保护性措施。
2012年以来,受市场需求下降、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滞后以及税费负担与历史包袱较重等因素影响,煤炭行业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价格下跌、企业亏损等问题,运行困难加大。 对此,国务院办公室出台的这份“意见”还就这些政策的落实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工信部等部门按职责做了具体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