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规定,井工煤矿中,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5%、80%和75%;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露天煤矿中,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5%、90%和95%。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公告同时明确,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为强化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