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件中,国家能源局再次强调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国家核准(审批)的电力建设项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核准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未通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按照该方案的规定,今后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实行“总站-中心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总站设在中电联,各中心站、项目站的设立由总站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各中心站可挂靠在规模以上电力企业,各项目站应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省区或专业设置。同时,方案对总站、中心站和项目站的工作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为加强各方工作的协调力度,方案中还规定要设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收支等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
在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大背景下,国家能源局此次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调整,将有效遏制近年来由于体制不顺造成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逐步弱化局面,对于在电力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