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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境外企业价格垄断被查处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21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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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总金额达三亿多元;由于《反垄断法》当时尚未颁布施行,该案据《价格法》进行定性处罚

6家境外液晶面板企业因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被依法查处,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的经济制裁总金额达3.53亿元。据国家发改委通报的信息,涉案的六家企业已将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尽最大努力向我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对我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

  2006年12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接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国家发改委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相关企业主动报告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的情况。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家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涉案液晶面板数量合计514.62万片,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国家发改委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金额3.53亿元。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由于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发改委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了定性处罚。

  六家涉案企业针对全球市场共同协商销售价格是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严厉处罚,相比美国、欧盟,我国的处罚要轻得多。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其中重要原因是,美国、欧盟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的销售额,所以罚款金额比较大。我国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另外,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的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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