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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内斗:“规则”与“信任”的关系?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87
核心提示:
网讯 近两个月,由10位读MBA的朋友投资共同成立了一家从事网络销售方面的公司,公司项目的发展均被大家看好。但有的人提出要先做好公司运营及管理规则,然后再去投资运作;有的人则提出先运作后再完善规则……意见难以统一。

的三次风波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信任”与“规则”哪个更为重要,哪个维持时间更长。

  第一次,雷士照明是由吴长江和两位同学共同创立的。他们共同经历了学校生涯,应该是有着很好的合作基础以及信任的感情,但这种信任最终因为发展的规划和理念存在差异而被打破,另外两位创始人离开了雷士。

  第二次,资本与市场的结合,双方对彼此之间有着较长时间的了解,也是实业与资本的一种紧密合作,可谓是“强强联手”。但结果却是基于规则被打破,导致双方对彼此不信任。

  第三次,资本与产业链结合的好模式:一是雷士的优势是销售及营销管道的强大;二是德豪润达从事封装技术,以技术优势从中游去完善雷士的产业链整合。但这次合作从开始的“产业链互补合作”模式,发展成互相损害企业利益。

  “雷士事件”实际上是合作双方没有制定严格的行为规则所致,也就是双方均不遵守上市公司的规则及规范。所以,没有规则及遵守规则的承诺,信任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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