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雷士照明是由吴长江和两位同学共同创立的。他们共同经历了学校生涯,应该是有着很好的合作基础以及信任的感情,但这种信任最终因为发展的规划和理念存在差异而被打破,另外两位创始人离开了雷士。
第二次,资本与市场的结合,双方对彼此之间有着较长时间的了解,也是实业与资本的一种紧密合作,可谓是“强强联手”。但结果却是基于规则被打破,导致双方对彼此不信任。
第三次,资本与产业链结合的好模式:一是雷士的优势是销售及营销管道的强大;二是德豪润达从事封装技术,以技术优势从中游去完善雷士的产业链整合。但这次合作从开始的“产业链互补合作”模式,发展成互相损害企业利益。
“雷士事件”实际上是合作双方没有制定严格的行为规则所致,也就是双方均不遵守上市公司的规则及规范。所以,没有规则及遵守规则的承诺,信任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