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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将被法办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4-10-21 来源:[标签:出处] 作者:[标签:作者] 浏览次数: 84
核心提示:

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中电新闻网讯 为保证各项监管要求落实到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违反许可证制度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分别明确了处理措施。

  解读:1.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从三个方面对这项工作做出补充性规定,一是细化明确了综合评价的评价内容,包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许可证制度情况、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三项内容。二是建立了年度综合评价等次结果记录和公示制度。借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营业执照等的管理经验,明确派出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记录在许可证证照和信用档案上,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便于社会监督。三是对评价等次为差的单位,提出较强的约束性措施。

  2.强化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违反许可证制度行为的约束性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规定,对存在转包、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以及不遵守分公司新设立、变更及撤销备案管理规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由派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在工程管理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本单位承装、承修、承试业务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以及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未能发现存在用户受电工程由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承担的供电企业,明确了相应处理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电监会28号令仅对供电企业在用户报装环节发现施工企业无证从业问题而未报告的情形,设定了处理规定。与电监会28号令相关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强化了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报装管理中的查验责任,对于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报告的,也设定了处理规定,以督促供电企业更好落实查验责任。

  3.严格对伪造、涂改以及倒卖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对伪造许可证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4.细化了许可证注销程序。电监会28号令规定许可证注销制度,并明确了不再具备持证条件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具体情形;为解决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配合注销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以公告的方式注销其许可证。

  此外,为规范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实施办法》第三十一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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