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人民银行还表示,六部委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
2012年3月,六部委曾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监管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根据一定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六部委审核。
根据上述《通知》,这些标准包括: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近二年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六部委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情况及六部委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
央行昨日还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
我国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于2009年7月启动,当时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
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